俄罗斯能源部长表示俄中能源合作潜力"独一无二" |
文章来源:尤雅 发布时间:2025-04-05 18:12:55 |
如下表:是否存在法律及其是否合宪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何种规范的观点1有法律,并且法律合宪无明确意见2有法律,但法律违宪适用宪法3无法律适用宪法在有法律并且法律合宪的情况下,最高法院没有说明应当适用宪法还是法律,还是两者同时适用。 而相互性,制度性影响,公共和志向将被发现是原始法律约束机制中的主要因素。从中国古代的孟子、荀子、韩非子,到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及近现代的思想家霍布斯、卢梭等人,都对人性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有着各自独到而深刻的见解。 在现代社会中,人为自我需要的满足与社会需要、自然需要发生冲突,或以满足人的需要而不顾社会需要、自然需要,或以损害社会需要、自然需要来达到人的需要,当被损害的社会需要、自然需要反馈回来时,也必然限制、制约,甚至破坏人的需要的获得{33}(P.236)。说人是肉体的,有自然力的,有生命的,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这就等于说,人有现实的、感性的对象作为自己的本质即自己生命表现的对象,或者说,人只有凭借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才能表现自己的生命。{20}(P.187)柏拉图更是鲜明地指出: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野蛮的兽类一样。进入专题: 法律起源 人性 人性冲突 。社会作为人与自然关系的总体中介,与人、自然构成了互渗、互补关系,而影响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尽管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产生,同人与自然的关系产生具有同源性,但人与自然关系的社会性一般是通过社会形式的规定性表现出来的。 人的社会性对自然属性并不都是限制或阻碍,有时还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而随着社会资源相对减少,人们之间就会产生争夺。法律在确证自然属性与精神属性统一性存在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协调二者的相互矛盾。 违背人性的法律是不可能被人们长期遵守和运行的。也就是说,他的欲望的对象是作为不依赖于他的对象而存在于他之外。马克思赞同把人的自我意识列为宇宙之间最高地位的观点,并认为,神不承认人的自我意识具有最高的神性,不应该有任何神同自我意识并列。{25}(P.17)从法律对于人的价值来看,工具主义法学指明了只有法律必然源于人类的利益和主流需要。 {11}(P.109)当然,人的需要在决定法产生的同时,也推动了法的变革和发展。人类为了避免这种冲突,就必须借助一种特殊的规范对其进行调整,否则人类根本不可能过上有秩序的社会生活。 但由于存在社会分工的不同而导致人们社会分配的差异,也会促使社会矛盾的产生,如何调整这些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就必须建立相应的社会规范。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精神属性以实践性为基础和纽带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实践作为一种客观活动,使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精神属性这三个属性的要求和实现都必须以实践为中介。因此,具有阶级性的人性也就不是我国当今社会人性的主要内容。{13}《中国现代学术经典·傅斯年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姜登峰,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这也表明法对人的关系就是以人性为核心的制度设计,它不仅确定人的天使的特性,也同时暗含着对人的魔鬼性的确认。在一定意义上,平衡这种冲突必须借助外在的强制力。 而性是不能独立存在的东西,是依赖附属于实体的东西,因而性又叫属性,因此,所谓人性就是人所具有的属性。在人类社会中,人性也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合体。 同样,由于人的社会性与个体性的矛盾冲突也是由简单化向复杂变化展开的,所以,法律的内容和形式也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的进化过程。(二)精神属性与社会属性的冲突人的精神属性与社会属性之间也存在着相互冲突。 人的社会性通过社会化的形式把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化,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是统一的。社会的稳定与否对人的精神属性的实现有很大的保障或阻碍作用,例如,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时,人的求知性就可以很好地实现,这时人们就可以受到良好的教育。由于在人类社会中,需要和满足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因此人类社会在相当长的历史进程中都不可能消灭犯罪。例如,法律究竟是在人类历史发展的哪个阶段孕育的?什么时候产生的?在这一历史阶段,人类社会的发展状况如何?法律产生的根源和动因是什么?法律产生的过程如何?最初的法律表现方式怎样?世界各民族和国家法律产生有何差异?其共同规律又是什么?等等。个别的人性虽然与一般的人性在社会属性、自然属性与精神属性中具有共性,但是这些共性也是通过个别性来体现的。尽管在阶级社会中法主要反映的是阶级需要和意志,但是法的内容还是由当时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人是特殊的有机体,他既是自然人,又是社会人。{35}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31}郭强:《大学社会学教程》,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年版。人的自然属性,是指人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受自然支配的一切属性的总和,主要包括人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实体,具有衣、食、住、行,男女性欲等方面的生理需要,具有与生俱来的向上努力,合群倾向,追求感性满足的心理要求,同时受自然界的遗传规律,生命规律制约的属性。 人的精神属性虽不是一种独立的实体存在,但它一经产生,就有了某种独立性。第二,是需要的质的无限性。 由于人性的矛盾冲突破坏着人类自身生存所必需的基本秩序,因此在人类历史的进程中,法律如影随形地一直担当着调整和规范人性冲突的重任。事实上,在原始社会中,人类社会就有了我们称之为刑法或民法的规范。{22}(P.320)它具有主体和客体的二重性格,即社会既是主体人的基本属性和构成部分,又是以社会形式出现的人的活动结果。所有这些,都属于法理学有关法律起源研究的题中之意。 群体性在现代社会主要就是指人的社会性。正如约翰·杜威所言这种社会是如此违反人性的,以致不能长久维持下去。 {5}[英]休谟:《人性论》(上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16}(P.79)人的自然属性是受自然支配的。 他说: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需要是有机体—人和社会发展的客观根据。 马克思在论述人的社会属性的存在时说:只有当对象对人说来成为社会的对象,人本身对自己说来成为社会的存在物,而社会在这个对象中对人说来成为本质的时候,人才不至于在自己的对象里丧失自身。法律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规范通过对人们各种经济权利的确认来保障人自然属性的实现,现代社会法律中的人权是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的权利。从一般的意义上讲,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都是人所固有的,它们通过生理的、心理的和社会的需要表现{15}。{34}(P.126)所以,主体需要和满足与否的矛盾,在严重时就会演变成社会犯罪的根源。 人的质的需要有三个层次,首先是生存需要。人的社会性对自然属性并不都是限制或阻碍,有时还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20}[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每一个个体之间有着复杂的利益冲突,每一种利益中也存在着矛盾。 这也说明,在我国的原始社会时期也已经有了类似于现代的刑法。作为主体的人是有需要的动物,人为满足自身的人身需要而从事各种交往活动,各种需要之间的冲突体现了人自身的冲突、人与人、人与自然、社会的冲突。 |
相关资料 |